企业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将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与核心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程序的三大基本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这三条路径为企业处理债务危机提供了不同的法律解决方案。破产清算是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程序,旨在通过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使企业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核心在于公平清偿债务,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破产重整制度则体现了现代破产法拯救再生的理念,侧重于对具有重整价值与可能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与债务关系的调整,以期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该程序允许企业在法院主持与管理人监督下,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获得重生的机会。破产和解则是由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以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其协商性更强。

在程序启动方面,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申请主义原则,即破产程序需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对于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将指定管理人,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调查财产状况,并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履行,是保障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运行的关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集体意志的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债权人会议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财产管理变价方案、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等重大事项决议。为保障债权人会议日常事务的决策效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企业破产法确立了清晰的债权清偿顺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一顺位安排,体现了对职工生存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企业破产法还特别强调了破产责任。对于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的欺诈破产、妨害清算等犯罪行为,刑法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形成法律威慑。
总体而言,企业破产法构建了一个兼顾公平清偿与企业拯救、程序规范与实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随着市场经济实践的深入发展,破产法的实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妥善运用各项程序工具,是实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