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与政策的交汇地带,“二胎保证金”这一民间表述时常见诸舆论。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在特定历史时期,部分用人单位或地方政府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面向育龄夫妇,尤其是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以担保其遵守生育政策为由收取的一笔款项。本文将就其法律性质、实践争议及未来规制路径进行探讨。
从法律性质上剖析,此类“保证金”的收取缺乏上位法依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从未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公民收取生育保证金。收取行为若发生于劳动关系中,则可能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财物或以担保名义收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若由基层行政部门主导,则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其本质多属不合法的单方设定义务,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与生育自主权。

实践中,此类收费引发了多重法律与社会问题。首要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侵蚀。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经济手段变相设置门槛,构成了对权利的不当限制。它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聘用、考核或续约的隐形条件,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与公平待遇权。再者,款项的管理与退还常处于模糊地带,缺乏透明监管,易导致资金挪用或退还困难,衍生出额外的债权债务纠纷。历史遗留的未退还保证金问题,至今仍是部分民众诉求的焦点。
随着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的调整,特别是“全面两孩”及“三孩”政策的相继实施,生育限制已大幅松绑。但厘清并妥善处理“二胎保证金”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法治尊严仍有现实意义。未来的规制路径应清晰明确。
应坚持彻底的清理与清退原则。对于任何形式、任何主体收取的所谓“二胎保证金”,均应予以无条件全额退还。行政机关应主动排查历史遗留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清退义务。用人单位更应自觉清理不合规的内部规定,主动返还钱款。
需强化法治监督与权利救济渠道。监察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将此类行为纳入整治范围。司法机构应为权益受损的公民提供明确的诉讼指引,对于相关纠纷,应依法认定收费行为无效,支持返还诉求。亦可探索将此类不当收费纳入公益诉讼的监督视野。
根本在于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与权利本位意识。人口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治轨道,杜绝任何于法无据的附加措施。社会各界应共同营造尊重生育自主、保障家庭权益的社会氛围,使国家的生育支持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惠及千家万户。
“二胎保证金”作为一个特定时期的产物,其不合法性已然明晰。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当下,我们更应以此为鉴,确保所有公共政策都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