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与民事交往中,合同是确立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当合同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时,解除合同便成为重要的救济途径。解除合同通知书作为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形式载体,其制作与送达环节直接关系到解除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与关注。
从法律性质上审视,解除合同通知书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由此可见,通知的作出是解除权形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通知书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并不立即生效,其最终效力有待于对方是否提出异议及司法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在实务操作层面,一份具备法律严谨性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其内容构成须审慎把握。通知书中必须明确无误地指出发出通知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无论是基于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抑或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需进行具体、清晰的陈述,并提供相应证据线索。笼统模糊的指责难以构成有效行使解除权的正当基础。通知书应准确载明所涉合同的具体信息,包括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及合同编号等关键要素,确保指向唯一。通知应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可就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后续事宜提出初步主张。
通知的送达方式与证据保全同样至关重要。直接交付、邮寄、电子邮件乃至数据电文等形式均可采用,但核心在于须能证明对方确已收悉。采用邮寄方式时,建议选用可查询签收记录的快递服务,并完整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应注意保存发送成功的截图或系统回执。这些送达证据在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中,将成为证明解除程序合法性的关键材料。
若对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提出异议,双方争议便进入公力救济阶段。此时,解除通知书中所述事实与理由的充分性、证据的扎实程度以及程序合法性将经受严格审查。发出通知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权已成就且行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反之,若解除权行使不当,例如理由不成立或未履行通知义务,提出解除的一方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制度旨在打破合同僵局,实现资源的有效再配置。解除合同通知书作为这一过程中的关键法律文书,其拟定与发送绝非简单程式,而是融合了事实梳理、法律判断与证据规划的专业行为。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其严肃性与法律风险,在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自身权利行使的正当与有效,从而妥善化解合同履行困境,平稳终结权利义务关系。